270出租物业销售及使用税
主题: | 出租物业的销售税和使用税 |
数量: | 270 |
授权机构: | 战略委员会 |
负责办公室: | 控制器的办公室 |
发行日期: | 1983年8月 |
最后更新: | 2003年7月 |
理由是: 就购买设备租赁给其他方的国家销售和使用税要求提供指导. | |
政策: 将有形个人财产出租给大学院系以外的其他院系的院系,在购买该财产时应缴纳销售税. 有形个人财产的例子,随后出租给其他大学院系冰箱, 高尔夫球车, 草地溪堂帐篷, 等. 税按收购价格的6%计算. 应在发票上标明销售税的地方注明需要缴纳销售税的应付账款通知. 出租有形个人财产: 有形的个人财产,大学租赁,然后反过来租给用户(如.g.(如高尔夫球车、用于社交/文化活动的桌椅). 各部门按租赁金额的6%计算缴纳使用税. 应在发票上标明销售税的地方注明需要缴纳销售税的应付账款通知. 背景: 国家法规要求对出租有形个人财产征收使用税(销售税). 国家允许大学选择两种计算和支付税收的方法之一:
大学选择了选项2. 国家法规要求对所有适用的财产只能使用一种方法. 选择了选项2后,可能就没有例外了. 请注意,此政策不适用于有形个人财产专门出租给其他大学院系(如.g.、汽车共用车辆.) | |
适用范围及适用性: | |
定义: | |
程序: | |
相关政策及表格: | |
附录: | |